今日天气及空气质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本站首页 科协传真 科协方阵 休闲测试 科普书签 科普赛场 科普调查 科普之窗 科协论坛 会员之家
科学技术,一组充满理性力量,闪烁文明之光的专用词汇;科学技术协会,一个充满家之温暖,滋润柔情关怀的群团组织;科学普及,一种面向广大群众,宣传教育,启迪智慧,演绎先进理念的绿色行动。

 
 

 公    告

 
     
 

 会员申请

 
 

 

用户名:

 

密  码: 

 

Cookie:

 

         

 
 

 本栏导航

 
 

 

科协章程  全 委 会

常 委 会  |  科协机关

市级学会  |  镇场科协

街道科协  |  企业科协

农技协会  |  咨 询 部

科教基地  |  政协委员

 
 

 

                   常熟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熟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常熟市科协)是中国共产党常熟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常熟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常熟市委、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常熟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常熟市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常熟市科协是苏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常熟市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代表和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
  第三条 常熟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企业(院、所)科协和镇(场)科协组成。
第四条 常熟市科协贯彻国家科技工作基本方针,在学术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科技工作者中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强与经济界、社会科学界、文化教育界的联系,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合作。加强同国内外科技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努力把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每两年一次的常熟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工作,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六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技、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技、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每年举办一届科普宣传周和科普行动日活动。
  第七条 组织开展经济、科技、社会事业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参与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攻关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八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推动科教兴农战略的实施,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读物。
  第九条 开展国际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和祖国的和平统一。
  第十条 宣传和表彰在科技活动和科协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严谨、诚信、务实的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组织科技人员与伪科学、封建迷信作斗争。
  第十一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地方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之间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密切科技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十三条 兴办符合常熟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和服务性事业,促进科技进步和科协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市科协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常熟市科协的领导机构是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常熟市科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熟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常熟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企业科协、镇(场)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七条 常熟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常熟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市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科协委员会领导市科协的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常熟市科协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举行2—3次,由主席召集。讨论决定市科协的工作计划,听取审议财务报告和各工作委员会、机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人选由主席提名,常委会讨论通过;各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专职主席(副主席)主持常熟市科协的日常工作。
  市科协机关是科协委员会、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推动、协调、指导所属团体的活动。
                          第四章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具有跨部门、跨单位、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是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四条 加入常熟市科协的团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市科协章程;
  二、经过审批并按《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常熟市科协现有所属的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能编辑出版科技和科普刊物、资料;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必要的活动经费来源,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固定支持。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向常熟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常熟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常熟市科协,接受常熟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常熟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常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常熟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有关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常熟市科协章程的,以及长期不能开展活动的,经常熟市科协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直至除名。
                                  第五章  镇(场)科协
  第二十九条 镇(场)科学技术协会是镇(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镇(场)党委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当地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和科普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十条 镇(场)科协是常熟市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常熟市科协业务指导,参加市科协组织的活动,执行常熟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常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镇(场)科协应团结本地区科技工作者和会员,为促进本地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联系和指导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组建、指导街道科协、社区科普协会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可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十二条 镇(场)科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镇(场)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镇场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六章  企业(院、所)科协
  第三十三条 企业(院、所)科协是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组织,是本单位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市科协根据条件和科技人员的要求,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三资企业中建立科协组织。
  第三十四条 企业(院、所)科协组建的条件是:
  一、承认常熟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三、有独立开展各项科技活动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活动经费。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企业(院、所)科协,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俱乐部、联谊会等群众团体,征得单位党政组织同意,向常熟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常熟市科协指导,在本单位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参加常熟市科协组织的活动,执行常熟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常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常熟市科协的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企业(院、所)科协应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面向社会,围绕本单位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生产和业务工作,对内对外开展各项科技活动,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关心科技工作者,努力把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十七条 企业(院、所)科协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常熟市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专(兼)职从事科协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协组织和学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所办企事业收入;
  四、单位资助和团体、个人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协和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本市科协工作实际制定,经常熟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市科协根据本章程分别制定市级学会、镇(街道)科协、企业(院、所)科协组织通则。
  第四十七条 市级学会、镇(街道)科协、企业(院、所)科协可根据本章程及市科协有关组织通则制定各自章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熟市科学技术协会。

 

 

启明星科普网—WWW.CSKP.ORG—常熟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